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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04-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保单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在职女职工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未满10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生育或终止妊娠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治疗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引起并发症的费用;参保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住院医疗费用及各项目的支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二、产假及生育津贴标准

1、产假标准

参保单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在职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应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标准政策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2、津贴标准

参保单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在职女职工的生育和终止妊娠按上述规定的产假标准,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当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即产假时间内单位未停发工资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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