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维权机制,促进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教职工是指在我院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院及其有关部门未正确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含复核申请)。
第四条当事人发生上述申诉事项时,应当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也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申诉人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后,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的申诉受理范围:
(一)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上级部门已有结论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处理申诉受理、卷宗归档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院工会。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工会院领导、工会主席、党政办、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人数为9人或11人,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选,人数不得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主席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
(四)形成复核过程记录、会议纪要;
(五)在接到申诉请求后60日内完成申诉处理,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诉书,并附上申诉事由相关的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受理申诉经办人须告知申诉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在未作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及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材料齐备、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诉,原则上应在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教职工的申诉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教职工申诉时,可根据申诉内容指定成立专门复查小组。专门复查小组在复查过程中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对原有的处分依据和事实进行核实,提出申诉处理初步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对专门复查小组提交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如果申诉处理决定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申诉处理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二)原处分决定的内容;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申诉委员会复查后的处理决定;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或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教职工就申诉事项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并予受理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可以暂缓执行。申诉人对最终处理决定不服而向上级机构申诉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