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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发布时间:2020-08-1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靠以教师为主体的广大教职工办好学院。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分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暨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民主推选团长。

教职工代表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中应当有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的教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占一定的比例,以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学院执行教代会决议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和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教代会应在代表中推选主席团成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代表、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代表团团长,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学院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并由学院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院不是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办委员、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提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处理;根据教代会授权,每年向全体教职工代表作提案工作报告;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教代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长、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征集和整理教代会提案;

(三)提出教代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长、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议;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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